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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4 11:14:48 来源:温岭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温岭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苏某(女)经人介绍到一家日化厂从事流水线工作,并与该工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转正后工资为1400元另有计件工资。试用期刚过2个月,该工厂负责人董某又以苏某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再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苏某不同意,但又不知道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便去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劳动部门告诉苏某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并及时找到工厂负责人董某,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董某也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当即表示为苏某办理转正手续。
案件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苏某与工厂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最长只能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然而该工厂却与其约定了四个月的试用期,之后更是要延长至6个月,明显违法。
实践中,一些私人企业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降低企业用人成本的情形非常多见,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